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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喜訊:夷寶齋獲準使用中國馳名商標 – “武夷山大紅袍?”證明商標”
武夷山夷寶齋榮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企業",公告號2006年第110號,備案號:武夷申辦029號.
武夷巖茶自2002年3月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以來,武夷巖茶產品其品種大紅袍、名樅、肉桂、水仙、奇種等均受到國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武夷山市共有三批61家擁有武夷山茶園的較大規模和實力的企業獲準使用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并向社會進行了公告。武夷巖茶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以后,按《武夷巖茶》國家標準GB18745—2002和實物標準樣品GSB16—1542—2002組織生產加工,建立了質量標準檢驗體系,做到產品出廠前,檢驗在武夷巖茶產品上粘貼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辦防偽監控專用標識上市,打造誠信,樹立品牌產生了積極的示范作用和廣泛的社會影響。得到有效保護,市場上假冒武夷巖茶的違法行為得到了有效遏制,生產企業和茶農的經濟效益大幅度提高,為切實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便于管理,打造誠信,加大對企業產品的宣傳力度,為企業產品銷往各地能夠證明自己產品的身份和信譽,有利于企業按照保護制度和原產地域產品要求,把好產品出廠前的質量檢驗關。
各鄉(鎮)人民政府、農茶場、市直有關單位,茶葉生產、加工、流通企業:
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辦公室制定的《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六月三日
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
一、為了有效地保護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規范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武夷巖茶原產地或產品的質量和特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是指在武夷山市所轄行政區域內生產的具有武夷巖茶品質特征的烏龍茶。
三、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辦公室(簡稱“申報辦”)設在武夷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的申請、初審和管理工作。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向申報辦提出申請,經初審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辦公室(簡稱“保護辦”)審核批準和依法注冊登記。
五、具備下列條件的武夷巖茶生產者,均可向申報辦申請使用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
(一)具有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產品標準注冊登記證、企業代碼證;
(二)在武夷巖茶原產地域保護范圍內生產武夷巖茶產品,達到一定的生產規模并保持連續正常生產;
(三)生產武夷巖茶的原材料必須產自武夷巖茶原產地域保護范圍內,武夷巖茶原產地域保護范圍包括名巖產區和丹巖產區。武夷巖茶名巖產區指武夷山市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范圍,區內面積70平方公里,四至方位:東至崇陽溪;南至南星公路(南源嶺至星村公路);西至高星公路(高蘇坂至星村公路);北至黃柏溪。武夷巖茶丹巖區為武夷山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除名巖產區外的其它
111(四)具有武夷巖茶加工制作所需要的、與生產能力相配套的設備,以及符合《茶葉加工技術規程》等有關標準的車間、倉庫、場地;
(五)有申報辦認可的質量檢驗機構;
(六)建立從原材料進廠到成品出廠全過程的質量保證體系,實行質量跟蹤管理;
(七)產品質量符合《武夷巖茶》強制性國家標準,并建立各年度的質量檔案。
(八)按照《武夷巖茶》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武夷巖茶加工制作工藝要求組織生產,健全管理制度,建立生產統計臺帳、倉庫進出臺帳,并做到帳、卡、物相符;
六、生產者申請使用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應當向申報辦提交以下資料:
(一)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生產者簡介;
(三)產品及原材料產自特定地域的有關證明;
(四)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連續三年無不合格記錄的證明材料;
(五)國家保護辦指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武夷巖茶》的檢驗報告。
七、生產者的申請經國家保護辦注冊登記后,即可以在其產品或包裝物上使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原產地域產品保護。
八、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由申報辦統一制作,實行有償使用;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包裝物由申報辦負責監制。
九、生產者使用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包裝物,
112 必須每年向申報辦作出書面計劃說明,年終要對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并將統計資料按時報到申報辦。
十、申報辦負責對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情況和武夷巖茶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適時開展監督檢查。
十一、獲準使用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必須按強制性國家標準《武夷巖茶》組織生產,未按強制性國家標準《武夷巖茶》組織生產且產品質量連續二次經檢驗不合格的,申報辦將報請保護辦,撤銷其武夷巖茶原產地域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使用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
十二、獲準使用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不得將專用標志轉讓他人使用。
十三、禁止獲準使用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在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范圍以外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專用標志。
十四、未經國家申報辦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偽造、銷售和使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不得偽造、銷售和使用與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標識。
十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十六、本辦法由武夷巖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原產地域產品是指利用產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傳統工藝在特定地域內所生產的,質量、特色或者聲譽在本質上取決于其原產地域地理特征的,并按法定程序批準以原產地域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7924—1999)。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91年《制止商品來源的虛假或欺騙性標志馬德里協議》等,均對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命名問題做了相應保護規定。1991年12月8日締結的《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的第三節,第22條1—4款,把地理標志與商標、專利、版權并列,作為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加以保護。TRIPS協議中還專門對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標志進行額外保護,這充分表明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重要國際地位和重大影響。
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完善,地理標志已經成為一項國際公認的知識產權而受到保護,在推廣民族精品,提升國際競爭力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